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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个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

2024-05-31
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个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
各市(州)、长白山管委会、各县(市、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、财政局、税务局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: 按照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 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 通知》(人社厅函〔 2024 〕 35 号)要求,结合我省工伤保险 基金实际情况,经省政府同意,全省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 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。自 2024 年 6 月 1 日开始, 将全省八类行业(含尚未列入国家和省现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 分类表暂以 0.75% 为基准费率缴费行业)工伤保险费率以基准 费率为基础下调 20% 。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4年5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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